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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西商標注冊中,通過搶注商標牟利的行為一直令受害者深惡痛絕。企業(yè)可針對不同情況分別通過商標異議和爭議申請、商標撤銷申請、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如果搶注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處于初步審定公告階段,利害關(guān)系人可在3個月內(nèi)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阻止商標注冊成功;對搶注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則可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nèi),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注冊商標;另一種情況是,搶注人商標注冊成功后但沒有實際使用的,可以以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最后一種方式則是通過對惡意搶注者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無論是通過商標異議或爭議程序,還是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商標搶注問題,都屬于事后的救濟手段,由于現(xiàn)行商標立法的不盡完善,事后救濟手段在取證和裁定方面均有一定難度。因此,企業(yè)要從源頭上采取措施,防止商標被搶注。
首先要強化商標注冊先行意識,對已使用的商標盡快申請注冊,對即將使用的商標提前申請注冊,把"茅坑"先占?。黄浯?,對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分別進行防御注冊,以防他人搶注;再次,企業(yè)可委托商標代理組織進行商標監(jiān)測,密切關(guān)注《商標公告》或定期檢索中國商標網(wǎng),發(fā)現(xiàn)搶注的商標,及時提出異議,一旦商標被搶注即可將其"扼殺"在萌芽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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